网络中立: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没有硝烟的战场互联网

2014-10-13    来源:人民邮电报    编辑:徐小磊
今年9月,在欧盟于西班牙举行的一个技术研讨会上,电信巨头沃达丰和西班牙电信呼吁欧盟制定的网络中立新规应尽量减少对电信运营商的关注,而应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如何减少谷

  今年9月,在欧盟于西班牙举行的一个技术研讨会上,电信巨头沃达丰和西班牙电信呼吁欧盟制定的网络中立新规应尽量减少对电信运营商的关注,而应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如何减少谷歌和亚马逊等互联网巨头的市场垄断行为上。在5月中旬,包括谷歌、亚马逊在内的互联网企业联名上书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要求该委员会主席汤姆·惠勒能够支持网络中立性。他们认为,电信运营商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传输数据制定了优先级,从而损害了互联网公司的商业利益。

  网络中立一般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不得通过调整网络配置使服务产生差别,即平等对待所有使用该网络的用户。其中比较有争议的一条为服务提供商应该对所有人提供同样的带宽,从而使每个人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得到保障,不因为经济条件限制形成信息接收壁垒。这一原则源自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电信法》。当时,法律规定任何电话公司不得阻碍接通非本公司用户的电话。如今,网络中立原则是否应被继续执行成为互联网界极富争议的话题之一。

  网络中立的争议和进展在世界电信和互联网业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我国互联网业的迅猛发展和争议的不断深入,我国各界也开始了对网络中立的关注和思考。抛开商业和政治利益,我国的专家学者对国外网络中立的观点也更为客观。有专家认为,网络中立争论的实质是在产业融合的市场环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企业之间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和部门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除此之外,还有专家认为,网络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根据市场规律,应该实行有差别的宽带服务。

  信息领域的“种族隔离”?

 从互联网发展历史和未来趋势来看,网络中立性原则是一个关乎互联网自由开放特性的重要原则。该原则的本意主要在于通过保护互联网自由开放的特性,确保互联网一直成为世界社会经济创新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网络中立可以从源头避免信息领域的“种族隔离”。如果任由ISP运营商区别对待网络流量,等于是将互联网的掌控权交给了运营商,由运营商来决定在网络上传输什么数据,这将造成“信息领域的种族隔离”,导致所谓的“双重互联网”,某些互联网应用可能会遭到ISP的封杀,这明显违背了互联网公平、自由、开放的原则,将严重危害互联网行业的创新与活力,限制消费者的自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为带宽设立不同等级,被视为“审查制度”。某些网络中立的支持者将电信公司对于网络带宽的控制视为审查制度。美国高级政策顾问安德鲁·麦克拉弗林在谷歌的官方公司博客上写到,谷歌公司认为“强制企业和消费者获得电话电缆公司的许可才能进行在线联络且必须为此付费其实有悖于网络的自由与创新本质”。但另一部分人却认为谷歌的观点是言过其实。关于言论自由的争论多少有些分散注意力之嫌,只要国家不对此进行审查,妨碍言论自由的问题就不存在。

  可能产生“搭便车”现象

  在国外,反对网络中立原则的人认为,该原则会抑制运营商对基础网络设施投资。作为过去多年中互联网最主要的投资与建设者,运营商需要应得的回报。从而能够将资金投入到网络基础设施的投资上,建设更好的硬件。这不仅能加快网络硬软件的升级换代速度,也在客观上降低了资费。美国反对网络中立的代表就宣称,运营商不会封杀任何网站和服务,只是保留对“快速通道”的收费权,通过付费来确保更高的服务质量和更优质的网络内容。

  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网络中立不会对用户产生危害。有学者认为,在一个充分竞争条件下的市场,网络是否中立不会对用户产生危害。其理由是:当电信供应商架构新的网络以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时,如网络电话服务、影音下载、网络游戏、网站订阅或数字电视时,它同样要面临消费者的挑剔。如果某电信运营商不能吸引用户,因为阻隔了某些内容,或是因为提供的内容不受欢迎,用户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另外一家电信运营商的服务。比如,有一家电信运营商要求博主额外付费,否则将阻止其流量,这种情形正是网络中立支持派最担心发生的。但该学者指出,在市场充分竞争环境下,博主完全会转投另外一家电信运营商。

  低资费搭了高资费用户的“便车”。在一个利益相互纠缠的商业社会中,追求纯粹的网络中立也确实有些不合时宜。众所周知,如果过分强调网络的中立性,强调网络的公共属性,那极有可能产生经济学中所谓的“搭便车”现象,从而造成一部分人不劳而获,或者廉价地享受高端成果,挫伤电信运营商投资建网的积极性。比如一个人在点烟花给自己看,但周围人看到烟花却不需要为此付出成本,所以网络中立在客观上造成了“搭便车”现象。

  “中立”不是绝对的规则

  随着网络中立的探讨不断深入,其也为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虽然我国也在积极研究和探讨网络中立,但是目前仍然存在法律依据不健全、各监管机构对融合性监管态度不一、缺乏具体性实施措施等问题。

  首先,网络中立需要法律保障。总体而言,在互联网的管理中存在的许多争议和问题,都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使得在互联网管理中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解决互联网管理中的难题首先要健全相关法律。

  其次,网络中立的管理涉及众多监管部门,须明确职责。从国际上看,目前网络中立问题涉及众多监管部门,对于网络中立问题各自职责界限也并没有清晰的划分。在法国,其主要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电信与邮政管理局,主要涉及电信市场监管、网络服务提供商及互联互通等问题;视听高级委员会,该机构负责法国视听内容的监管,实践中目前包括回放电视、视频点播等;法国公平竞争局,主要职责在于保证内容或网络提供者遵守法国竞争立法;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其为法国个人数据保护机构,主要职责在于个人数据及隐私保护;互联网作品传播及权利保护高级公署,该公署职责在于网络版权保护;法国竞争、消费及反欺诈司,主要职责在于消费者保护等。网络中立中各监管部门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适应技术发展,对监管机构进行调整,如建立融合性监管机构。

  最后,网络中立应出台具体建议或保障措施。实践中,网络中立在国际上获得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但仍不是绝对的规则。在固网领域,由于目前宽带及超宽带零售市场竞争状况良好,且不存在网络拥堵情况,网络中立情况较好。但在移动市场上,网络中立仍没有成为规则。多国监管机构下一步将督促其网络中立尽快落实,在必要情况下引入更多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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