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规矩”出炉 全面监管尚待发力互联网
中国十部委18日联合公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业界引发热议。
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2014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从“宝宝大战”到第三方支付受限,从虚拟信用卡叫停到众筹崛起,从刷脸支付到互联网银行,互联网金融急剧颠覆传统金融模式、迅速占据并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同时P2P(网络借贷)跑路潮等问题也引发了关于监管缺失的忧虑。昨日发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监管空白状态,这个“没娘管的孩子”终于有了“规矩”。
《指导意见》是央行会同九个相关部委一同制定的,监管职能也是依据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一一对应地划给了相应的部委。例如,互联网支付划给了央行,P2P(网络借贷)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划给了银监会,股权众筹和基金销售归证监会监管,而互联网保险自然是要划给保监会的。显然,这是依据目前传统金融监管中“一行三会”的职能来进行归类划分的,显示出明显的分业监管特质。
当然,其中也会有一些部委之间利益均衡的因素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成长得很快而且是未来金融行业无可避免的范畴,但由于谁都没有经验不知未来会发展成什么样子更不知道如何为适度监管,况且,按照目前各部委的职能划分也的确没有某一部门可合法合理地揽下所有监管职责。因此,最终呈现分业监管的态势,可以说是主客观因素叠加的结果。
然而,无论是国际或是国内金融行业都已朝着混业经营的状态发展,尤其是金融创新不断的这些年,光大、中信、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都已经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结合的大金融集团。金融创新,包括内容配置、渠道技术上的创新,都让混业经营日益茁壮,也让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原本严格的界线变得模糊起来,这客观上就对囊括混业经营的全面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更是如此,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特点更为突出,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产品战到众筹、小额信贷、互联网银行的阿里和腾讯,这些体量庞大的金融平台已不可能以分业经营的形式出现了。而如果继续实行分业监管,监管职能的重复或是金融业务交叉处的真空,很容易导致决策低效或延误处置风险的最佳时机。
事实上,监管方也一直在朝着全面监管的方向努力。早在逾十年前对《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上一次修订之时,已认同了混业经营的合法性,这些年来也给同一金融控股集团发放了不同的牌照。前年央行曾牵头组建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希望在目前的架构下建立起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今年初,银监会的改革也体现出了混业监管的特质。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既要保证鼓励创新又要管住风险,尺度的拿捏非常微妙。“规矩”出炉当然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其混业经营特质面前,还需理顺协调机制,最终实现全面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