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灰色地带谁来监管
2010-09-07 第一财经日报 编辑:张丽华
“互联网不仅是技术、是媒体,更是政治;不仅是器物、是产业,更是意识形态。” 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马利最近在人民网发稿中这样总结。互联网发展至今,党和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监管一直未有懈怠。国务院新闻办早在2000年4月就成立了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局,并在各地设立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处对网络舆论进行管理。
近期人民网原发和转载了数篇网络管理的评论文章,中国国际公关协会副秘书长陈向阳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近期可能将出台针对网络管理包括“网络黑社会”的监管办法。
本报记者梳理发现,人民网的一系列评论,均从执政党与互联网、如何主动发声引导网络舆论的角度来对网络进行管理。监管层面对商业性的网站删稿、删帖以及“网络黑社会”方面的评论,几乎一片空白。
本报记者了解到,各地政府宣传部门设立的网宣处,其服务对象是当地党委和市政府。如上海市网宣处的一位官员就明确对记者表示:“我们主要是为市委市政府服务的,并不负责网络商业活动的监管。”
由于股权链条不匹配,政府部门不能任免非政府网站或非传统媒体旗下网站主编,政府对大量网站的监管不能做到像传统媒体一样。目前国家对网站媒体性质所采取的管理方式是将网站的“自采权”收归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所发布的绝大多数新闻稿,都来自于和必须来自于传统媒体。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对传统媒体在股权、人事、广告经营业务、采编业务等等的管理能够自动延伸到网站。当然此类监管并非绝对。现在许多网站仍可以打擦边球,将自采的稿件上网。一些网站也会选取来自外媒或港媒的报道稿件。
网站享有充分的转载权,尤其是各大门户网站,与绝大部分传统媒体都有转载合作。除此之外,大量的网站与传统媒体之间是没有合作协议的,但他们也同样转载,这在当下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果不是恶意转载,大多数传统媒体对于被转载也懒得与之交涉。
网站有权转载,那么有没有对等的让稿件不被删除的义务呢?只要不是来自新闻原发单位的撤稿函,网站是否有义务为传统媒体坚守住网络这一话语通道呢?记者采访了解到,这类条款在转载协议里一般是不会体现的。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一方面也是缺失的。
半岛网副主编修相科告诉本报记者,网站在得到许可转载之后,可以自行决定在页面上的保留时间,如授权方要求删除,那么网站须配合授权方删除。
对于被删稿件的采访记者和传统媒体来说,看到自己辛辛苦苦策划、采写、编辑的稿件转载量低,或被网站莫名删除,内心难免感到失望。
从这一角度来,面对网络传播话语权日益侵蚀传统媒体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传统媒体的采编人员在传播渠道的掌控上某种程度上是处于弱势的。但相对而言,传统媒体因为拥有专业化的采编队伍和长期运作经验,却又仍然是社会环境的“瞭望塔”。一个肩负公众“哨兵”的义务却缺失话语渠道;一个拥有话语渠道却又不负“哨兵”之责,最后利益受损者,必定是整个社会。
关于网络舆情管理,更多讨论的是“实名制”,中国国际公关协会副秘书长陈向阳向记者举例说,一些国家如韩国,实行“实名制”来控制网上言论的发表,我国效仿亦未尝不可。我国曾于2000年颁布有关条例要求网吧上网实行实名制登记。但实名制在实际推广中收效甚微。
“实名制”针对的是个体网络用户作为“受者”这一角色。但是网络作为传播者,是否应该保障传统媒体公信力和传播触角的延伸,却少有人提及。
陈向阳认为,公关公司行贿网站人员删稿删帖大多是一些工作室和作坊式的公司在操作,真正想做大做强的公关和网络公司都不会这么做。如果已经注册成为公司的,就应该纳入工商部门经营行为的监管范围。而网站人员自己设租寻租的灰色活动,则更多要靠网站自律。
但实际上,工商部门在执法技术、手段上显然并不可能对“非凡互动”之类的灰色群体和网站设租寻租的灰色行为做到点对面的打击。监管真空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