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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3Q大战案审判长:几百项证据手推车推进法庭

2013-03-28 人民网 编辑:轶名

  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 本案审判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学军在宣判后,接受了记者采访,对判决进行了详细解读。

  记者:张庭长,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

  张学军:是的。这是广东互联网领域里的首个反垄断纠纷,原、被告双方都是行业内知名企业,诉讼标的额也高达1.5亿元。

  记者:案件的审理的关键是什么?

  张学军:关键就是对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是经济学家常涉足的研究领域,它有时由一个商品构成,但通常是由一组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组成的商品集合。对传统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已经很复杂了,互联网环境下的产品界定更加困难,给法官带来很大的挑战。

  记者:什么挑战?

  张学军:这个案件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还有对经济学理论和和互联网行业经营状况都有较深的涉猎,否则很难办好这个案件。这个案件光证据材料就多达几百项,是用推车推进法庭的,甚至在刚过去的农历春节,合议庭法官都还在加班撰写裁判文书。省法院的院领导和庭领导一直强调加强法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加强国际视野和全球眼光的培养,我们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深深体会到这是非常正确的。

  记者:原、被告在反垄断案件中的诉讼策略是什么?

  张学军:可以用分母和分子的关系来比喻。相关市场是分母,而被告的市场份额是分子。如果诉讼中,把分母界定的越窄,份额就越大,被告就越有可能构成垄断;相反,分母被界定的越宽,那么份额就会越小,就说明被告不占支配地位。所以,原告希望越窄的分母越好,被告则相反。

  记者:经济学上与司法实践对垄断标准的认定上差异在哪?

  张学军:反垄断法的目标是保护竞争和消费者,但它并不反对垄断。那些通过自己的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价格优势等获得了支配地位的企业并不是反垄断法反对和禁止的对象,只是法律反对滥用支配地位来限制和排除竞争。因此,从司法角度而言,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越准确,对同一个市场中的竞争者,也就是原、被告双方来说,就会越公平。

  记者:市场是无形,它看不见、摸不着,我们法院要如何界定?

  张学军:当前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主要针对传统市场的界定,而对于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领域来说,如何将这些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适用到新领域,是需要有敢为天下先的精神的。对于本案,我们采取了需求者替代法,综合价格、质量、功能、获得产品的难易等因素作为参考变量,从相关权威调查数据出发,看用户是否会选择其他替代品;同时,也适当考虑供给替代,即考虑其他互联网企业的进入门槛。

  经过研究,我们在本案中最大的创新是将假定垄断者测试应用到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中来。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诉争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反之,则不属于。比如,假定百事可乐提价的话,消费者若转向选择可口可乐,那么二者就属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在本案中,我们就认为如果QQ开始收费的话,用户一定会转而选择免费的“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微博”,或者转而选择“只提供单一视频服务的即时通讯”。

  记者:互联网行业一直处于日新月异的变化中,一些企业今年还是“领头羊”,可能明年就面临退出的危险。对于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的又该怎么认定?

  张学军:互联网行业的主要特点:一是创新快,尤其网络技术的发展非常快,几乎一天一个变化。前不久还在说服务器理论,现在就是云储存的天下。今天,你可能还是老大,明天就没准没落了。二是商业模式很容易被复制。企业今天主要做杀毒软件,明天可能涉足搜索、视频分享等领域。因此,对于互联网领域,要有一个相对动态的考虑,而不应该把认定垄断的时间界定在纠纷发生的某一个节点内,而要适当延伸。

  互联网行业是尤其要特别保护的一个领域,因其高科技、无污染、节约能源,有传统行业而不具有的优势。因此,用市场自身的手做调节,可能比简单地用外力去干预会更好。

  记者:在庭审中,原告一直强调客户粘性的问题,也就是说,QQ用户关系圈一旦固定下来,就很容易导致用户被锁定在QQ的软件上,从而妨碍竞争、排除对手。

  张学军:合议庭经过认真研究,认为这种理论是不成立的。事实上,Facebook调查过,用户虽然有一个广泛的社会关系网,但是与他经常发生联系的亲密关系人一般不会超过6个。且根据CNNIC调查,市场上同类型社交软件特别多,一个用户同时注册2到3个即时通讯软件的超过60%。一旦某个软件的服务不好或者收费的话,用户很可能会转向其他软件,并带走关联用户。所以,网络效应不构成互联网垄断门槛。

  记者:3Q大战发生时,被告腾讯公司让用户在360软件与QQ软件中二选一的行为,您怎么看?

  张学军:当然本案由于原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错误,因此就不存在滥用支配地位的问题。但我们假定如果某个公司在具有支配地位的情况下,还要逼用户要么选择自己,要么选择对方的话,就很可能导致用户卸载对方的软件,这是排除、妨碍竞争的典型表现。其实,这种行为具有违法性,是非常危险的。

  记者:腾讯公司认为这是自力救济的表现,因为当时很紧急。

  张学军:这种说法有它的客观背景,互联网企业的损害扩散极快,一夜之间就可能造成一个企业名誉扫地。然而,对于本案而言,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紧急启动明令奇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行为,而不应当鲁莽、非法行事。让用户“二选一”的做法不符合民法上的自力救济,不合法合理。

  记者:原告360软件是杀毒领域;而被告的QQ软件是即时通讯领域,这两个不同领域的企业怎么会形成关于竞争的反垄断诉讼?

  张学军:反垄断纠纷的诉讼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竞争者。那么,为什么本案的原、被告不同专业领域的企业,会成为竞争者?事实上,现在的互联网竞争已经趋向日益平台化的竞争。比如,一个企业先利用自己的微博,搭建了一个平台,接着在这个平台上做新闻、视频、通讯等,提供更多免费的基础服务吸引更多的用户,通过增值业务和广告来盈利。所有的互联网最后竞争都是通过吸引用户来赢得增值和广告业务,而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市场的产品趋于同质化。

  记者:在互联网的竞争中,常常出现企业联盟的情况,集体围剿竞争对手的情况,这是否构成垄断?

  张学军:反垄断法有对共同行为人排除妨碍竞争的行为进行认定,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这里,我要提醒的是互联网不应该成为一个丛林,适用丛林法则去弱肉强食。互联网竞争应该是一种有序的竞争,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进行。无序的恶战最终会损害用户的利益,而用户的利益也是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范畴。互联网企业不仅对股东有责任要赚钱,更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比如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实信用,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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