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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正在创建互联网虚拟世界的行为规范

2015-06-23 IDCUN 编辑:IDCUN

  《黑客帝国》电影里所描述的虚拟世界正在发生,似乎科幻作家比科学家更加聪明、想象力更加丰富,比如儒勒·凡尔纳的《海底两万里》。其实这只是一个表象,从逻辑思维上讲,科学家应该更加聪明,知易行难,科学家约束自己的想象力,是因为他们需要从逻辑上论证所描述的东西,或者需要通过实验室做出相应的产品。

  互联网正在快速改变人们的生活生存形式。电子商务、微博微信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而类似赛博空间(Cyberspace)战已经成为新的战争形式,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竞争方式。

  当前最热门的话题是“互联网+”模式以及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的行业应用。它们会快速开发出各自行业内的大量产品,然后通过互联网连接成整体,形成早期的虚拟世界。如同宇宙的早期,只有一些简单的功能和简单的组织连接结构,复杂的、多样性的系统和结构是通过漫长的过程进化出来的。

  云计算核心技术解决的对象是虚拟世界的组织连接结构,而功能性的产品,当前的传统技术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解决方法。

  一、最热门的话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

  现在全国都在谈论互联网+,但是大多数人并不知道互联网是什么,属于盲目跟风,缺少属于自己的独立思想。比如现在很多人喊“互联网+农业”,通过农村电子商务推动农村的发展,认为在县里开个“淘宝馆”,就是农村电子商务、互联网+农业了。实际上农村的真正问题在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产品分散、数量少、没有品牌、物流不通等,而这些问题是淘宝馆没有办法解决的。

   即便是IT行业的技术人员,也有很多人不了解互联网的含义,也就是说大量的人高喊着口号冲向“互联网+”战场,却不知道战斗的对象是什么,如同堂吉诃德一样,用浪漫的理想主义情调设计场景,用催眠的方式让参与者进入角色,不同的是通过这种方式,参与者可以获得可观的利益。比如当前国家推动的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国家提供2000万元的财政资金,由于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并不清楚农村电子商务的真正内容,认为只要在网上提供电子结算手段,让农民可以在网上付款,就是农村电子商务,而这样的系统成本很低,只要拿到2000万,参与的各方就可以获得很多利益,而不用考虑农村的实际效果,因为有一个习惯性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理由:不了解高科技产品,不能让探索者承担失败的责任。

  1、互联网是什么

  凡是能彼此通信的设备组成的网络就叫互联网。所以,即使仅有两台机器,不论用何种技术使其彼此通信,也叫互联网。国际标准的互联网写法是Internet,因特网是互联网的一种。
因特网可不是仅有两台机器组成的互联网,它是由上千万台设备组成的互联网。因特网使用TCP/IP协议让不同的设备可以彼此通信。但使用TCP/IP协议的网络并不一定是因特网,一个局域网也可以使用TCP/IP协议。判断自己是否接入的是因特网,首先是看自己电脑是否安装了TCP/IP协议,其次看是否拥有一个公网地址(所谓公网地址,就是所有私网地址以外的地址)。

  因特网是基于TCP/IP协议实现的,TCP/IP协议由很多协议组成,不同类型的协议又被放在不同的层,其中,位于应用层的协议就有很多,比如FTP、SMTP、HTTP。

  万维网:在因特网里,只要应用层使用的是HTTP协议,就称为万维网(World Wide Web)。之所以在浏览器里输入百度网址时,能看见百度网提供的网页,就是因为您的个人浏览器和百度网的服务器之间使用的是HTTP协议在交流。

  物联网是互联网的一种表现形式。弄清楚这个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从目前网络上看到的一些专家的文章,他们似乎认为物联网是一种和互联网不同的网络。

  在互联网的定义里,并没有指明通信的具体方式,如果两台设备通过声音传递信息,也构成了互联网,比如两个人通过声音进行交流。

  2、云计算依然处在模糊不清晰的探索阶段

  倘若有人信誓旦旦地说,他们的产品就是真正的云计算产品,那么一定是在忽悠人们购买他们的产品。对于国际IT公司来说,这种行为是他们的营销方式,并不是他们不知道云计算现状。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虚假的诱惑性宣传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不过对于大多数国内公司来说,出现这种行为,是因为他们本身不了解云计算。

  云计算属于社会学概念,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概念,目前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同的人按照自己的需要和观察角度提出符合自己商业利益的解释。法律学家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云计算概念,而这个概念一定不是国际IT公司主导的销售“计算能力”的概念,因为法律关心的是“计算能力”产生的结果,不关心“计算能力”本身,如同法律不关心一个人“力量”的大小,只关心这个“力量”产生的结果,比如是否把对方打伤了。

  中国云计算专家赵文银认为,云计算是以应用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将大量必要的硬件和软件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连接起来,并随应用需求的变化动态调整组织形式所创建的一个内耗最小、功效最大的虚拟资源服务集合。  

  保定市云计算微创业协会(http://ccme.bd.em258.com)秘书长王永旺认为,云计算是一种可以使社会最大化节能、减排、低碳、环保、并减少重复性投入、建设的一种新型网络技术模式。

  3、互联网与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的区别

  互联网是一个抽象的网,解决彼此独立的设备和系统之间的连接沟通问题。可以形象地比喻成四通八达的交通路网。

  云计算要解决的是如何在“网”上布置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等功能性产品工具,最大效率地提供满足人们需求的应用服务。

  大数据是云计算产品应用所形成的结果,以数据的形式呈现。比如微博上对所有搜索的关键词进行分析,就可以知道人们最关心的话题内容。

  移动互联网只是互联网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强调互联的设备的位置是可以移动的,这是由通讯方式决定的,比如4G手机不能在没有4G信号的深山里连接,但是卫星手机可以连接,因为卫星信号覆盖了这座山。

  二、云计算正在创建的互联网虚拟世界的行为模式

  十几年前,人们很难相信互联网会通过信息改变人们的生活行为模式,几年前,人们很难相信会出现一个对应人们行为模式的抽象逻辑世界。

  但是这些事情正在发生,“逻辑信息人”已经成为了现实。互联网正在扩大人的行为能力,不断地突破法律的约束边界。

  1、具有独立行为模式的虚拟世界正在发育成长

  云计算将创建一个多层次交织关联、以信息为存在形式的虚拟世界,这个信息世界是以互联网为连接通道、以计算机硬件为存储载体的逻辑世界。

  传统的互联网产品是以信息孤岛的形式存在的,不同企业的商业网站或者同一企业的不同行业网站,信息之间并没有建立关联关系,比如新浪、腾讯、新华网、人民网等。即便是组织性非常强的政府网站信息,也是相互孤立的,并没有携带现实世界里客观存在的关联关系。比如保定市政府网站里的信息和下属区县政府网站的信息并没有建立关联关系。

  云计算革命一个很大的技术特点就是建立信息的关联关系,真实地描述物理世界里信息所携带的客观属性,比如一个村里农民的信息,在行政区划上,同时包含乡镇、县、市、省的关联特征属性,在行业上,携带医疗、社保、户籍、土地、职业等关联特征属性。

  目前人们正在通过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开发虚拟世界里的大量局部功能,并且用来满足人们的生活工作需求,比如微信、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

  2、逻辑信息人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世界观

  逻辑信息人是虚拟世界里的行为主体,决定了虚拟世界的逻辑秩序。

  人们正在接受一个巨大的观念冲击,虚拟世界具有独立的行为规则,不受物理世界行为规则的约束。也就是说,尽管“逻辑信息人”是“物理人”的信息映射,但是可以脱离“物理人”而独立存在。比如在虚拟世界里,只关心一个人的银行卡和相关信息,并不关心“物理人”本身,这些信息本身就可以完成转帐、支付消费等逻辑过程,而对应的“物理人”可能不知道这些过程已经发生。

  虚拟世界里的一些逻辑行为在现实世界里是不会发生的,比如“复制逻辑信息人”。

  这种事情在互联网、云计算出现之前是不可能发生的。这也给传统的法律带来了冲击,也给法律研究人员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3、网上收集的有关法律的一些知识

  法律的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间有着很密切的关连。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约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基于玛特的概念,传统、修辞语法、社会公平为其特色。

  旧约圣经大概是仍然和现今法律系统有关的最古老的法律体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采取道德责任的模式,作为对良好社会的建议。古雅典(古希腊的小城)是第一个由除了妇人和奴隶之外的广大公民所组成的社会,时间约在公元前8世纪时。当时的雅典并没有法律科学,且古希腊也没有和“法律”有关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腊法包含了对雅典式民主发展政制上的革新。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②、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③、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4、如何理解虚拟世界里的法律规则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是一种抽象出来的逻辑行为模式,具有哲学的逻辑严谨性。对于抽象的逻辑人来说,法律具有完美性。

  人们的行为能力是由科技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因此不同时期的法律条文是不同的。所以对于研究法律的人员来说,单纯地研究分析法律条文是没有太大的价值的,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或许更加有利于理解法律条文。

  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正在快速地更改产品工具的性能,借助这些工具,人们的行为也变得多样化、个性化。这就给法律条文的制定,以及监管人们的行为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比如互联网+手机APP可以做到浏览文件后,系统自动销毁文件及痕迹,这就给违法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机会。又比如一些人利用短信、QQ、微信等工具,向大量不认识的人发送诈骗信息,利用虚拟世界里的“法律规则”漏洞获得钱财。

  在云计算社会,人们将同时生活在虚拟世界和物理世界里,因此当前的法律设计方式也将发生改变,这就给法律行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对于中国的法律人员来说,不能盲目地迷信外国法学家的理论观点,如果能够抓住云计算革命带来的机遇,或许创建出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法律体系(不同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

  三、互联网+正在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

  互联网正在和传统行业结合,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

  由于法律的缺陷以及信息平台提供商不择手段地谋取利益,互联网成了人们非法谋取钱财的新场所,比如非法集资、传销,假冒伪劣产品等。

  1、关于虚拟世界里的合同

  商业服务资源的数量是衡量一个人生活水平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偏远山区的人来说,获得商品及服务的资源很少,因此生活水平较低,大城市的人生活水平相对较高,是因为获得商品及服务的资源很多。而合同是约束人们商业行为模式的主要手段。

  “合同”的概念源自于“有约必守”这一法律用语。合同可以是单纯的日常买卖,也可以是指复杂的多方协定。合同可以经由口头约定(如买报纸)或以书面约定(如签订雇用合同)。有时,一些正式程序(如书面约定或证人保证)对合同是否有效是必须的(如买一橦房子)。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的成立着重要约与承诺两个要素。譬如在法国、德国,一般的合同只需单纯地以“合意”(由要约与承诺所构成)为基础便可成立。而除了要约外,尚有所谓要约之引诱这个概念,其乃指足以唤起他人向自己要约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须经自己承诺后,合同始能成立。然而当事人的行为到底是要约抑或是要约的引诱,往往难以判断。

  尽管虚拟世界里的合同最终也是通过现实世界里的人来完成行为的,但是由于“逻辑信息人”具有独立性,有些行为可以在虚拟世界里独立完成,因此需要建立符合虚拟世界行为规范的合同“法律规则”。比如某企业提供的信息平台上,某人创建了用来“传销”的微店平台,或者销售“假冒伪劣”的网店,或者从事非法交易的qq群,那么合同的主体除了双方逻辑信息当事人,似乎信息平台提供商也需要成为合同的主体,承担信息逻辑过程合法性的责任。因为对于逻辑信息人来说,自身的信息具有隐私保护性,但是对于创建信息平台的提供商来说,里面的信息以及逻辑过程,对于技术而言全部是公开的。

  信息逻辑过程合法性是指信息所经历的逻辑过程符合虚拟世界的“法律”规则,比如“逻辑信息人”是可核实可追溯的。如同在现实世界里,对于政府来说,物理人是可核实可追溯的,比如通过监控视频记录可以追溯一个人在某个时间内的行为轨迹。

  2、互联网+微博微信使信息的影响力变得无法预测

  信息的影响力是在传播的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传播的次数以及传播的区域都会影响信息产生的效果。

  互联网+微博微信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使信息的影响力变得无法预测。一个毫不起眼的人在“微博微信”上发布的一条信息,就有可能被很多人转发,在很大的范围内造成非常大的影响,而这种后果是发布人没有想到的。如果产生的影响是负面的,就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技术方式逼迫人们在“微博微信”上发布言论的时候更加小心,因为技术会让发布的言论失控,但是后果有可能需要原始发布人来承担。

  3、互联网+农产品改变了农村商务模式,提高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农村电子商务真正要解决的是提高农产品的生产能力,而不是把工业品卖给农民。互联网+农产品扩大了农村电子商务的范围,形成了农产品生态链,包含质量监督、产品追溯、品牌宣传、物流、商品交易等很多环节。

  这些环节以云网站信息的形式出现在互联网上,使每个环节上的行为信息透明公开,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4、互联网+云网站媒介改变了农村农民的信息话语权

  云网站极大地降低了农村农民使用网站发布信息的门槛,提高了农民的信息话语权。农民利用云网站媒介介绍农村、发表自己的观点,并通过云结点信息关联技术汇集给上级部门,让上级部门及时了解农村农民的想法,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和问题。

  同时农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云网站(http://yixian.em258.com)公共信息区域推销信息,通过信息创造财富。

  5、互联网+金融改变了投资模式,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问题

  当前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话题就是P2P“跑路”新闻。

  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P2P还有一种更广泛的概念,泛指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

  用技术打破信息壁垒、以数据跟踪信用记录,互联网技术优势正在冲破金融领域的种种信息壁垒,互联网思维正在改写着金融业竞争的格局。互联网+金融的实践,正在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百姓享受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比如非法集资、诈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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