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电子病历被修改建议设全省数据中心行业资讯

2010-02-08    来源:华商报    编辑:李琳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月1日施行,作为与患者打交道的临床医生,对新的规定有怎样的理解,而新规对医患纠纷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昨就此采访了省内一些大医院的一线医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月1日施行,作为与患者打交道的临床医生,对新的规定有怎样的理解,而新规对医患纠纷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昨就此采访了省内一些大医院的一线医生。

  本次新规第31条规定: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第33条规定:打印病历编辑过

  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西安市红会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巩四海说,关于病历是打印还是手写,目前各医院情况不一,也没有统一规定。打印病历,实际上是手写病历和电子病历的中间过渡阶段,但新的病历书写规范中,并没有明确划分,比如说哪类病历应该是打印的,哪类病历只能手写。如果全部病历都是打印病历,各医院都是在WORD文档、WPS文档软件平台上建立的,这两种文档并不能够保证病历的原始性和唯一性,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院完全可以经过后台操作,不留下任何痕迹地进行修改。“这样对患者太不利了,医院可以随意在电子病历上修改”,巩四海建议说,应该考虑在全省建立第三方管理的统一的电子病历数据中心,这样就能防止电子病历被修改的可能。

  新规中特别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对此,省妇幼保健院基保科王医生介绍说,这个规定有利于抢救病人,但前提是不会产生纠纷。如果病人家属不同意手术,或者还有第三方,比如车祸中的肇事方,假如医院院长代签字后,就可能给医院带来纠纷。在这方面,新规应该有更详细明确的权责划分,否则执行起来很困难。本报记者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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