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网络秩序 从域名管理入手行业资讯

2010-02-23    来源:人民邮电报    编辑:郑明慧
近来,我国正在展开网络色情整治专项行动。放眼全球,可以说这是一个普遍问题。在国外,不良网站也是令管制机构头疼的一大难题。由于大量不良网站采用假身份注册域名,掩人耳

近来,我国正在展开网络色情整治专项行动。放眼全球,可以说这是一个普遍问题。在国外,不良网站也是令管制机构头疼的一大难题。由于大量不良网站采用假身份注册域名,掩人耳目,为此,域名管理一直是国外管制机构的监管重点。

本期,我们将详细介绍国外主要域名管理机构的监管做法,希望能为国内同行带来些许借鉴。

互联网已经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政治、经济、文化及日常生活当中,因此对互联网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而域名管理是互联网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据统计,2008年全球新增域名4760万,总数达到1.77亿。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域名总量超过1600万,同比增长41%。其中2008年.CN的注册量增长了50.8%,从2007年年底的900万增长到了2008年年底的1357万,.CN注册量排名仅次于.COM,位列世界第二。

国内域名的快速增长也使得域名管理的形势日益严峻。目前,我国的域名管理体系还面临着很多挑战,只有加强域名管理,才能更好地维护互联网良好秩序,确保互联网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际组织经验:

1.WIPO的域名管理措施

1999年4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表了《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主要针对域名抢注问题,尤其是侵犯商标权的恶意域名注册。报告指出,域名抢注的大规模化以及域名交易快速化是防止域名抢注的难点。对于恶意抢注域名的案件,WIPO的具体措施包括:抢注域名者并不享有对被注册商标的拥有权;对于恶意抢注商标注册域名者,WIPO将会依法收回该域名;抢注者必须向注册机构公开真实身份,并由注册机构定期监督。

2.ICANN的域名管理措施

(1)ICCAN关于域名争端的解决方案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是一个非营利性国际组织,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一个集合了全球网络界商业、技术及学术各领域专家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志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及其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

ICANN成立之后,针对域名纠纷制订了详细的处理规则。这些规则主要包括:《关于委任域名注册机构规则的声明》,主要用于对域名注册时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预处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及《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是域名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补充规则》是WIPO制定的关于处理纠纷程序上的具体规定。《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首次引入了域名反向侵夺。

(2)ICCAN对域名注册商的管理

ICANN与很多域名注册商签订合同,准许其受理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下的域名注册。对于不遵守《注册商认证协议》的域名注册商,ICANN有权解决。按照《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的规定,域名注册商必须与域名注册人签订合同。对于恶意注册引起的域名商标纠纷,域名注册商可提交给ICANN认可的域名争端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对于域名注册商的过失而导致注册人权益受损的,注册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3)域名反欺诈措施

根据目前ICANN的规则,任何人只要注册了一个新域名,那么从注册当日起,注册者将获得为期5天的域名宽限期。若注册者对域名不满意,则5天之内域名注册者可以取消域名并可获得全额退款。这项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注册人因拼写错误而注册错误域名,或是因对域名不满意而改变决定。但是由于为期5天的注册时间有些“过长”,数以万计的域名被注册之后被当做免费域名试验品进行测试,若是效果不理想,就退订域名获得赔款。为此,ICANN的首席执行官表示,ICANN将修改域名注册方案,尽快关闭这种免费域名注册漏洞,以防止通过免费域名进行营利。

美国经验:

1.对驰名商标域名的管理

在美国,注册域名不需要审查,并且允许一个单位注册多个域名,注册一个国际域名的代价仅为开户费100美元,每隔两年再缴50美元,因此导致了一些恶意抢注域名和囤积域名的现象发生。1999年,针对愈演愈烈的网上域名抢注,美国国会通过《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任何企业、个人或组织,以从他人商标蕴含的商誉中牟利为目的,注册、交易或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相似的域名,属于违法,相关商标持有人可对其起诉,恶意抢注行为一旦确认属实,法院可通过发放禁止令或没收、撤销等手段终止其侵权行为,并酌情处以1000美元至1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通过对驰名商标名称的专用和通用的区别,来对商标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显著性程度不同的商标在域名领域可能获得的保护力度也是不同的。即只对具备绝对显著性的普通商标或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在域名领域提供保护。保护分为专用权保护和现用权保护。专用权保护针对的是专用性商标,是指任何人未经原所有人许可,使用注册该专用驰名商标名称,即应判定为非法,域名应物归原主。限用权保护是针对通用性商标,指的是当抢注者将域名用于与驰名商标所有者同行业的竞争时,此时驰名商标所有者可提出诉讼,要求归还被抢注的域名。

另外,《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还对盗用类域名作出规定,主要是注册并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驰名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2.美国关于域名与商标权纠纷的处理机制

1999年11月,美国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司法机关判定域名抢注的性质列出9条标准,核心仍是域名注册人是否有主观故意。

目前,美国法院对网络域名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对故意抢先登记他人公司名称或商标等情形,通常判决抢注者败诉;援引商标淡化法案,以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判断域名的归属;对不属于驰名商标的其他商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标滥用原则,平衡商标专用权与网络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日本经验:

日本以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纠纷处理机制。1997年12月1日,日本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该规则几经修改,最新的规则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主要有以下规定:

——日本实行域名申请在先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级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提交申请的先后处理。另外,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

——当申请注册的域名设计和其中包含的文字不能被现实社会所接受时,中心将拒绝该域名注册。

——在商标权保护上,JP-NIC的《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未作任何直接的规定,确立了服从并执行有法律效力裁决的原则。

——在责任认定方面,该规则规定,注册机构和机构内部官员、雇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于域名注册的记载事项,以及与域名服务器运作有关的情况,均不向任何人承担责任;前述机构和人员由于过错给注册人、申请人或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的,注册机构仅负责赔偿实际的直接损失,赔偿额不超过注册费。

中国现状:

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自此确立了我国的域名保护法律机制。我国域名争端的民间解决不仅仅局限于ICANN模式所针对的域名与商标或服务标记权,对于域名与他人的人身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也适用。《解决办法》提供了一种诉讼与仲裁之外的纠纷处理机制,有助于当事人以较低的成本快速解决域名纠纷,加强了域名争议解决的可操作性。修订后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亦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为域名争议双方提供了一种快捷、便利、公平、合理及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也存在很多利用互联网域名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这说明,我国必须采取更严格、更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域名使用的监管。2009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和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其中涉黄域名变换是关键环节之一。该方案对于域名管理的措施包括: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要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域名持有者黑名单机制,将被关闭网站的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防止违规网站重新申请域名,继续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同时,严格落实域名注册申请者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的规定,对进行域名转让并提供他人使用的,必须重新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注销;对国内外网站未在监管部门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看到我国正在加大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利用互联网域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点评:

域名作为互联网的一项基础性资源,在世界各国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域名侵权、域名抢注等问题。从国际组织以及各国的域名管理措施来看,主要是从事前预防和事后个案处理着手,不断补充和完善域名管理法规。我国同样是通过各种法规来加大对域名的管理和保护力度,从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服务机构、域名注册者等各个角度作出详细的规定,并联合公安部门对利用互联网域名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进行打击,以保证良好的互联网环境。总的来看,我国现有的管理政策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内实际情况,今后应进一步推进政策的落实,切实加强国内域名管理工作,推动国内域名管理工作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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